原告:张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法,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文华。
被告:上海京科房地产经纪事务所。
原告张明与被告褚文华、被告上海京科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被告褚文华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程序,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刘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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