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明,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军,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益诚饭店,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张明与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益诚饭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张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玉娟
书记员: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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