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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亮与上海新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明亮,男,195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久兴,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严慕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军,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明亮与被告上海新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张明亮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张明亮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明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沈晓峰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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