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明亮,男,195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久兴,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严慕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军,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明亮与被告上海新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张明亮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张明亮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明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沈晓峰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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