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张明华,男,195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冬,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宝军,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高远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金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文,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金媛,女,1952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裕成(系徐金媛之夫),男,195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明华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高远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徐金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高远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高远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高远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高远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璐依
书记员:陆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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