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昕宇,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高德,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骏骏,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国强,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杨月娥,女,193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裕斌,上海市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昕宇与被告李国强、杨月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故简易程序审限内难以审结,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玛娜
书记员:尹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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