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星从,男,1962年6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姚良,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红卫,女,196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上海方云金属饰品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云元,厂长。
被告:王云元,男,1957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星从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星从负担。
审判员:徐熙春
书记员:康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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