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春卯,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琳,女,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春卯与被申请人张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春卯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辆(价值约20万元),并提供名下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核后依法作出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18年9月14日以另发现被申请人财产线索为由,再次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并另提供现金3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琳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罗珏卿
书记员:邵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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