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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峰与上海日成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张春峰,男,197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代理人:赵晋龙,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长港,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日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锦烽。
  申请人张春峰与被申请人上海日成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春峰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现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日成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2,322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肖明弟

书记员:翟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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