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春彪,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张轶,女,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学,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俪雯,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智天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斌。
原告张春彪、张轶与被告上海创智天地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张春彪、张轶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春彪、张轶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春彪、张轶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2元,减半收取计886元,由原告张春彪、张轶负担。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饶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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