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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海与陈斯聪、王嫣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春海,男,196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法定诉讼代理人:张瑞(系原告儿子),男,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慧仙,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斯聪,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殷豪,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嫣妮,女,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康成,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海与被告陈斯聪、王嫣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薛  靓

书记员:陈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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