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春燕,女,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军,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女,1957年7月2日出生,联系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
申请人张春燕与被申请人张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春燕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限制被申请人张军出境。担保人陈文娟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春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陈文娟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伟华
书记员:孙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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