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春祥,男,195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南宁路XXX号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高世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婷婷,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地址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
被告:上海中誉市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沈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俊。
原告张春祥与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上海中誉市政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张春祥以本案已达成和解,纠纷得以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春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春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金向群
书记员: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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