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春艮,男,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根,男,1950年1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正龙,男,1952年10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星晨悦农业生产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吉龙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重春,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寿奎,男,1960年5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春艮诉被告上海星晨悦农业生产专业合作社、谢寿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春艮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张春艮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邵 霞
书记员:王志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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