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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荣与上海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浦区金泽镇金姚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春荣,男,195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林,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谢平,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青浦区金泽镇金姚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钱岳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运梅,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春荣与被告上海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浦区金泽镇金姚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春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张春荣已缴纳),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邵  霞

书记员:王志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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