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显平。
辩护人李莉,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漆洪涛。
指定辩护人李林虹,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岩峰。
指定辩护人罗玲,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一诉字(2011)第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显平、漆洪涛、田岩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显平、漆洪涛、田岩峰及辩护人李莉、李林虹、罗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3日以来,被告人张显平先后多次分别与前女友严彤彤及严彤彤的现男友孙平联系,欲了结其与严彤彤以前的恋爱关系。3月15日上午,孙平与张显平相约在成都市武侯区簇锦公园附近见面。当孙平及被告人漆洪涛等人来到该公园附近时,因看见张显平行为有异,便未与张显平见面即离开。当日19时许,孙平邀约田岩峰、漆洪涛等人,从武侯区金花镇出发,前往张显平居住的双流县东升街办成双大道南段1160号龙桥小区寻找张显平。当三人行至该小区A区19幢附近遇见张显平时,孙平先从身后抱住张显平,与张显平发生打斗。田岩峰、漆洪涛见状亦上前帮忙殴打张显平,试图制伏张显平。其间,张显平被突袭后持一把随身携带的三棱刮刀向孙平的背腰部猛刺了一刀,随即刀被孙平、田岩峰、漆洪涛夺下,后孙平亦持另一把刀向张显平的胸、腹部等处连刺数刀,致张显平多处受伤。经鉴定,张显平胸部损伤程度属重伤;头部损伤程度属轻伤;腹部损伤程度属轻伤。孙平在被其朋友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鉴定,孙平系右背腰部刺伤所致的急性失血性休克及右侧气胸死亡。案发当日,公安机关接警后,在案发现场将受伤的张显平挡获归案,并将到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簇锦派出所反映孙平被杀相关情况的田岩峰、漆洪涛带回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在调查期间,田岩峰主动交代了自己参与斗殴的经过。
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3月15日19时30分,双流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双流县东升接待寺龙桥小区内有人打架,一男子被打伤。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一名叫张显平的男子受伤,遂将其送往医院救治。随后进行了现场勘查等调查工作。20时许,双流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成都市公安局通报,称有几名男子在武侯区公安分局簇锦派出所反映一男子被杀死的情况,公安民警赶到簇锦派出所后,将反映情况的田岩峰、漆洪涛等人带回公安机关调查。并于当日分别以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立案侦查。
2、户籍信息。证实孙平、张显平、田岩峰、漆洪涛的身份情况。
3、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及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作案工具三棱刮刀已被依法扣押在案。
4、解放军5701厂医院门诊病人登记记录及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3月15日晚,孙平被送到医院时已死亡。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中心现场位于四川省双流县东升街办龙桥社区成双大道南段1160号龙桥小区A区19幢至22幢之间北侧街道。在现场地面及残缺砖块上提取血迹6处。
6、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孙平右背腰距脊柱7cm处见一三棱形创口,边长均为1cm,创缘整齐,创深入胸腔。分析认为孙平的死亡原因为右背腰部刺伤所致的急性失血性休克及右侧气胸。致伤物为锐性、三棱刺器。死亡时间是2011年3月15日19时左右。
7、DNA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的6份血迹、漆洪涛衣裤上的血迹、田岩峰衣裤上的血迹、张显平衣裤及鞋上的血迹、孙平右手上及衣服上的血迹、三棱刀上1号血迹的DNA遗传标记均与张显平一致;孙平左手上的血迹的DNA遗传标记与孙平一致;三棱刀上2号血迹的DNA遗传标记与孙平、张显平的DNA遗传标记混合后一致。
8、双流县中医医院出院证明书。证实张显平于2011年3月15日入院治疗,被诊断为:1、胸腹多处刀刺伤;2、外伤性血气胸;3、右肺中叶裂伤;4、腹部贯通伤;5、失血性休克。于2011年3月27日出院。
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情况说明。证实张显平受伤入院后检查见右面部伤口1处、右胸前壁伤口4处、右上腹伤口3处。鉴定时检查另见头部疤痕12处。鉴定意见为张显平胸部损伤程度属重伤、头部及腹部损伤程度均属轻伤。其中头部损伤系锐器形成,面部、胸腹部损伤均系扁平锐器形成。
10、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县局管制刀具认定书。证实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三棱刮刀属于管制刀具。
11、)1111、、通话清单。证实2011年3月13日至3月15日案发当天,张显平与孙平、严彤彤间有过多次电话联系;3月15日案发当天,张显慧与孙平、张显平间有过电话联系;张显慧曾多次拨打“110”报警。
12、(2005)武侯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书及(2007)成未释证字第931号释放证明书。证实田岩峰的前科情况。
13、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证人孙皎的证言。证实死者系其弟弟孙平。
(2)证人张显慧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15日下午6点左右,其接到严丹男朋友让其来替弟弟张显平收尸的威胁电话。其电话告知了张显平,严丹男朋友要杀他的事,并多次拨打“110”报警。
(3)证人曹进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3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其在簇锦公园门口看见马路上有一辆像奥拓车的小汽车,开得很快,冲过去一会儿又冲回来,来回开了几次。后来一男子从该车上下来,从裤包里掏出一把20多公分长的水果刀,将刀藏在垃圾桶旁边。然后开车到公园门口正中间的坝子里,爬到车顶上跳,并且大声吼:“你们来弄老子嘛。”他吼了一会儿,没有人理他,就过来把水果刀拿着开车走了。辨认出张显平就是那个开奥拓车到簇锦公园门口找人,并藏刀的男子。
(4)证人黄加水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15日晚上7点过,其在卫生站大厅看电视时,冲进来一个满脸是血,双手还捂着肚子的中年男子,叫其帮忙打“120”电话。
(5)证人夏开志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15日晚上7点过,其在心灵驿站商务宾馆大厅看见外面街道上有三个男子将另一个男子压在地上,他们三个男子一个压在倒在地上男子的双腿,一个按住他的肩膀和头,另一个就坐在那个男子的身上,手上还拿了一把刀。坐在倒在地上男子身上的男子还用刀一直在捅倒在地上男子的肚子,倒在地上的男子就拼命挣扎。当时外面光线有点暗,但是能看出是四个男子。
(6)证人刘启江的证言。证实张显平被送进医院时是2011年3月15日20时19分,该病人头上、面部、胸腹部有刀伤,入院时伤情非常严重,已经危及到他的生命。该病人头部有几处锐器伤,面部、胸腹部伤口的致伤物应该是扁形的锐器。
(7)证人叶大辉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15日19时许,其与孙平、漆洪涛、田岩峰一起到了双流县成双大道接待寺,孙平让其在车上等,他们三人下去找一个人。10多分钟后,孙平就给其打电话叫司机开车到接待寺门口去接他,接到孙平后,其发现孙平出气是气喘吁吁的。孙平给司机说去医院,然后司机就把车开到了武侯区簇桥辖区的5701厂医院,医生检查过孙平后,就说孙平抢救不过来了。
(8)证人赵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3月的一天上午9点过,其与漆洪涛、孙平、孙平的女朋友等人一起到簇锦公园门口准备与一男子见面。到簇锦公园后,其看见那个男子开车过来,开得很奇怪,走的S路线,像疯子一样,一点都不冷静。所以孙平等人没去见面,就回家了。辨认出漆洪涛,未辨认出张显平。
(9)证人严彤彤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张显平是其前男友,孙平是其现男友,张显平不认识孙平。其与张显平分手后,张显平经常打电话骚扰其和家人及孙平。2011年3月15日早上,张显平又去骚扰其姐姐,孙平得知后就在电话中与张显平发生争吵,后张显平与孙平在电话中约定在簇锦公园门口见面把事情说清楚。孙平就约了漆洪涛和另外一个男性朋友一同前去。四人一起到了簇锦公园大门等张显平,后其看见张显平开着他的小车在公园附近跑来跑去的,后双方未见面。下午六点多,得知张显平在龙桥小区找她,孙平就到龙桥小区找张显平去了。当晚孙平在簇桥5701医院死了。同时证实张显平有一把像改刀一样的东西,是淡黄色的圆形木柄,刀刃是黑色的,刀刃前面是尖的,不像是普通的刀或者改刀。辨认出其见过的张显平用于防身的类似改刀的工具就是在案的三棱刮刀。
(10)证人严小琴、王庆、卿伟的证言。证实张显平是严彤彤的前男友,孙平是严彤彤的现男友。严彤彤与张显平分手后,张显平就经常打电话骚扰严彤彤及其亲友。2011年3月15日下午,张显平又打电话骚扰严彤彤,孙平就去找张显平见面。后来得知孙平受伤被送到5701医院时已经死了。
(11)证人严波、蒋冬梅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们俩夫妻是严彤彤的亲戚。严彤彤前男友叫张平,今年分手了,严彤彤有新男朋友。案发那天下午,张平到他们的烤鸭店说严彤彤对不起他,把东西全搬走了,严彤彤还喊她男朋友找人打他。说到严彤彤找人打他的事后,张平拿出一把三角刀,说他带了刀的,是拿来防身的,车上还有刀和汽油,他是不会怕对方多少人的。然后让严波给严彤彤打电话,张显平和严彤彤就在电话里骂起来了,后来张显平说:“老子在龙桥小区,今天晚上8点钟,我在你姐姐家等你,哪个龟儿子不来”。后来张平就走了。张平带的刀是三角的,刀身是黑的,有10公分左右长,刀柄是圆形的黄色木柄。辨认出在案的三棱刮刀很像张平拿出的那把刀;辨认出张显平就是严彤彤的前男友张平。
14、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1)被告人张显平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实其与严彤彤是情人关系,在双流县接待寺龙桥小区租了房子同居。一周前,其回到家中,发现家中的东西基本被严彤彤搬完了,就打电话质问严彤彤,发现严彤彤又耍了一个男朋友。后其多次打电话与严彤彤及严彤彤的男朋友联系,双方闹得比较僵。2011年3月15日早上,其与严彤彤的男友孙平相约在簇锦公园见面,解决其与严彤彤之间的纠纷问题。其开自己的车牌号为川A116M2的奥拓车去了公园大门,但没有发现孙平等人。2011年3月15日晚上7点过,其一个人走到双流县接待寺龙桥小区社区卫生站旁边的巷道时,被一个高个男子从身后用双手抱住其肩膀,使劲将其往地上压,同时又冲上来两个男子帮高个男子的忙,想把其摔倒。其挣扎无效后,用随身携带的三角锉刀捅了高个子右背一刀,捅完后马上就拔出了刀。三个男子把其手中的刀夺下并将其摔倒在地。其面向左侧倒在地上,高个子就坐在其臀部上,那两个男子分别按住其头和腿。坐在其身上的高个子男子拿着一把刀在捅其腹部、胸部和背部。三人跑开后,其冲进社区卫生站,叫老板帮忙打“120”。后其被送到医院抢救。高个子捅伤其的刀不是其拿的那把。其怀疑是情人严彤彤的男朋友干的,因为当天下午6点过,其接到其姐的电话,说严彤彤的男朋友打电话告诉她们,叫其姐晚上替其收尸。
辨认出了其用来刺伤高个男子的工具就是扣押在案的三棱刮刀;指认了作案现场和当天上午与严彤彤等人相约见面的地方;未辨认出孙平、田岩峰、漆洪涛。
(2)被告人田岩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3月15日17时许,孙平找其帮忙威胁一个男子,叫其只管在旁边站起就是行了。然后其与孙平到金花镇六婆串串香接了叶大辉和漆叔。四人一起到了双流的一个小区,孙平说要找一辆红色的奥拓车。叶大辉留在车上,其与孙平、漆叔就到小区里去找。走到一个相对偏僻的地方时,其听见后面有声音,回头就看到孙平从一男子身后把那个男子抱住了。其看到那个男子两手从口袋里掏出来,左手握着一把刀。其看到那把刀是三棱形的刀,就和漆叔一起去抢刀。他们三人一起把那个男子按倒在地上,三人都打了那个男子。那个男子力挣脱后,其听见孙平很大的“啊”了一声,看到那个男子将刀插入了孙平的右背部,然后又把刀子拔出来。其与漆叔又上去帮忙,把那名男子的刀抢了下来。后其看到孙平有捅那名男子腹部的动作,但没有看到孙平手里的刀。
辨认出持刀捅刺孙平的男子就是张显平;辨认出了张显平所持有的作案刀具就是在案的三棱刮刀;辨认出了其所称的漆叔就是漆洪涛;辨认出了孙平。
(3)被告人漆洪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3月15日上午,其和孙平、赵辉、严彤彤等人一起到簇锦公园找一个和孙平有矛盾的男子见面。到公园门口后,看见一辆像奥拓一样的红车进了公园,速度很快。一个中年男子下车,站在车顶上使劲跺脚,嘴巴不知道在吼什么。孙平说就是这个男子,见该男子行为有异,孙平等人就离开了。2011年3月15日19时许,受孙平邀约,其与孙平、叶大辉、田峰一起到了双流县龙桥小区,孙平让他们去找一辆车牌照为川A116M2的车子。叶大辉留在车上,其与孙平、田峰下车后在龙桥小区停车场转了一圈,没找到车,就到小区里转。其走到一个十字路口时,发现孙平和一个小伙子都倒在地上扭打,其上前帮忙抢下了那个小伙子手中的刀。后来三人走散了。其赶到5701厂医院时,孙平已死了。其将从那个小伙子手上抢下来的三角锉刀交给了警察。刀是一把三角锉刀,刀柄是木制的,刀刃有10厘米左右长。
辨认出其所称的田峰就是田岩峰,辨认出孙平,未辨认出张显平;辨认出从对方男子手中抢下的“三角锉刀”就是在案的三棱刮刀。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与本案有事实关联,形成了证据锁链,相互印证的内容能够证实本案的基本事实,足以定案,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显平持三棱刮刀刺中孙平,并致其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田岩峰、漆洪涛受孙平邀约,上前帮忙殴打、控制张显平,导致孙平用刀捅刺张显平胸腹部等处,造成张显平一处重伤,两处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田岩峰、漆洪涛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田岩峰在被公安机关带回协助调查孙平被刺伤死亡的相关情况时,主动如实的交代了自己参与殴打、控制张显平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岩峰在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因其犯前罪时系未成年人,故不构成累犯。被告人漆洪涛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显平在突然被一陌生男子即孙平抱住,继而又被另两名陌生男子即田岩峰、漆洪涛一起殴打,企图控制他时,为避免自己的身体遭到不法侵害,用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三棱刮刀捅刺孙平背腰部一刀,致孙平抢救无效死亡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但其采取的防卫措施已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了孙平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显平、田岩峰、漆洪涛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显平关于其系在孙平勒其颈部致其呼吸困难,且头部又被刺了一刀后,才用刀捅刺孙平的辩解,无其他证据印证。故被告人张显平及辩护人关于张显平系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田岩峰的辩护人关于田岩峰系从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漆洪涛帮助孙平控制、殴打张显平,孙平在田岩峰、漆洪涛的帮助下,用刀捅刺张显平,致张显平一处重伤、两处轻伤的事实,有被告人张显平、田岩峰的供述及目击证人夏开志的证言印证。漆洪涛对孙平致伤张显平起到了帮助作用,其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漆洪涛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共犯,故被告人漆洪涛关于其未殴打过张显平,只是上前帮忙,将张显平刺伤孙平的三棱刮刀夺下来,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和管理秩序,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显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9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漆洪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2年12月17日止。)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田岩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12年3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宗敏
代理审判员 黄文
人民陪审员 代运贵
书记员: 郑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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