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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山、周洪成、王俊杰等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宇浩,男,199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2017年6月1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钧,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俊,男,199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邛崃市组。2017年4月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航,男,199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邛崃市号。2017年4月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5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俊杰,男,199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邛崃市组。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洪成,男,199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邛崃市组。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辩护人焦东平,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晋山,男,199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邛崃市号。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宇浩、马俊、胡航、王俊杰、周洪成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晋山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李某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宇浩及其辩护人张钧、被告人马俊、胡航、王俊杰、被告人周洪成及其辩护人焦东平、被告人张晋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宇浩、王俊杰、周洪成达成了和解协议,王俊杰、周洪成对刘宇浩进行了赔偿,刘宇浩对王俊杰、周洪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宇浩、马俊、胡航、王俊杰、周洪成、张晋山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认罪,并有书证邛崃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结案报告、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相互辩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刘宇浩病情证明书、和解协议,被告人刘宇浩、马俊、胡航、王俊杰、周洪成、张晋山的供述,证付某会秦某杰陈某虎晏某杰的证言,邛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宇浩、马俊、胡航、王俊杰、周洪成分别伙同,拉帮结伙,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刘宇浩、胡航、王俊杰、周洪成系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晋山在聚众斗殴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宇浩、马俊、胡航、王俊杰、周洪成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晋山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宇浩、马俊、胡航、周洪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被告人刘宇浩、胡航、周洪成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马俊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洪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俊杰、张晋山,系立功,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俊杰、张晋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俊杰、周洪成对被告人刘宇浩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宇浩、马俊、胡航、王俊杰、周洪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宇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马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胡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王俊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周洪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张晋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巫元理
人民陪审员 刘贵荣
人民陪审员 彭碧文

书记员: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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