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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张晋
张荣海(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晋,曾用名张海涛,男,1990年2月8日出生,山东省临朐县人。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6年9月8日由临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临朐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荣海,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6〕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素红、王玉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晋及其辩护人张荣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晋应予刑罚。
被告人张晋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张晋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张晋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三条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晋应予刑罚。
被告人张晋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张晋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张晋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三条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史慧霞

书记员:李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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