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晓伟,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明,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斌,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原告张晓伟与被告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7月16日,因被告下落不明,故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19年10月31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4月1日始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9年2月1日,被告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当日,原告将上述款项以转账方式交付被告。此后,被告迟迟未予归还借款,并以种种理由敷衍原告。因此,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5万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承诺两个月之内还清。现原告以其诉称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易明细、欠条及其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就原告主张的借款,按其提供的交易明细及欠条,足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实际出借借款5万元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现原告主张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本院亦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戴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晓伟借款5万元;
二、被告戴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晓伟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654元,由被告戴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亚
书记员:杨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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