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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博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上海立驰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大名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俊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超,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晓博,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张晓博与被告上海立驰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吴俊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张晓博的申请,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沪0109民初22405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立驰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吴俊毅银行存款10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实际冻结上海立驰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国际机场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和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国际机场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中的银行存款。2019年10月21日,上海立驰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上述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内已经足额冻结109万元为由申请解除对上海立驰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银行账号XXXXXXXXXXXX账户的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银行流水。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立驰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账号为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实际已经冻结109万元,并基于此申请解除对上海立驰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中国银行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的财产保全措施,上海立驰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海立驰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国际机场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中的银行存款109万元人民币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文宏

书记员: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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