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晓宇,女,,汉族,无业,现住林甸县。
被告满玉军,男,汉族,下岗职工,住林甸县。
原告张晓宇诉被告满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宇、被告满玉军到庭参加诉讼,经庭审查明,原告以民间借贷起诉,该案的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原告张晓宇的丈夫孙志国接受被告的委托,按照被告满玉军的要求给满玉军建造彩钢房,房屋建成后被告满玉军与孙志国进行了结算,满玉军仍拖欠孙志国建房款总计43000.00元,满玉军于2014年1月26日给出具欠据一张,直至原告诉讼之日满玉军仍未予给付该笔欠款。
本院认为,满玉军与张晓宇的丈夫孙志国之间的承揽关系确实存在,孙志国按照定作人满玉军的要求完成了建造彩钢房的工作,交付了工作成果,满玉军应当给付建房款。故本院对原告张晓宇要求被告满玉军给付剩余建房款43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014年1月26日满玉军出具借据后,并未约定剩余建房款43000.00元的给付时间及利息,故本院对原告主张欠款利息自诉讼之日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满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张晓宇欠款本金4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借款本金43000.00元,自2015年12月8日计算至全部本金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00元,由被告满玉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明光 代理审判员 周 娜 人民陪审员 李 雪
书记员:刘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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