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晓彬,男,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德政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璇,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栋,男,198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张晓彬与被告潘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潘栋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传票、诉状副本等材料,故本案不能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王士龙
书记员:李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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