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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林与张文涛、何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晓林,男,汉族,1988年5月12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平,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文涛,女,汉族,1993年7月31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何超,男,汉族,1990年6月4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林诉被告张文涛、何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以双方以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晓林撤回对被告张文涛、何超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2,638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558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徐国贤

书记员:李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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