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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波与袁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晓波,男,198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佳君,男,1987年9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晓波与被告袁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佳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晓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袁佳君归还原告张晓波借款人民币15,000元(以下币种相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袁佳君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5月27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而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上述款项,且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2018年5月3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综上,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15,000元。嗣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上述借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如诉请。
  被告袁佳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下列证据:1、借条1份,以证明被告于2018年5月27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2、个人信息截图1张、账单详情截图2张,以证明2018年5月27日、5月30日原告从其名下微信账户内分别转账至被告名下微信账户内10,000元、5,000元,共计15,000元;3、微信聊天截图1份,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资金周转困难,今向张晓波借到人民币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正),于2018年5月27日前归还……。”。同日,原告从其名下微信账户内转账至被告名下微信账户内10,000元。2018年5月30日,原告从其名下微信账户内转账至被告名下微信账户内5,000元。嗣后,因被告未还款,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借条》、微信转账凭证等在案佐证,且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审查了原告出借款项的原因、交付方式及来源,未发现有与生活常理明显相悖之处,故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其自动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佳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晓波借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袁佳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  英

书记员: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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