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晓玲,女,195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宗仿,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治(系原告配偶),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中冶医院,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秩玮。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玲与被告上海中冶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晓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崔 彦
书记员:范裕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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