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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珲与陈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晓珲,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梅,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哲,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琼,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晓珲与被告陈琼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再次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晓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晓珲负担。

审判员:归  鸿

书记员:潘逸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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