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晓虹,女,1996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锋,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治,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舟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辉。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虹诉被告上海舟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上海舟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送达,需向被告上海舟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卫银龙
书记员:张肖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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