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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吴某某、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在南三条打工,现住石家庄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张志中(系原告父亲),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石家庄桥西区。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原石家庄市中航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吴某某、张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康学超,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中,被告吴某某、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康学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就业安置(长期合同工,全国民航通用的“民航国内客运岗位资格证书”)的押金15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2016年11月23日起诉吴某某以及公司(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冀0102民预字第1082号)地址没变,股东没变,换了个名称,说起诉主体错误,撤诉,今天第二次又为此事起诉。二、在培训期间,无违法乱纪行为。三、2015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航空(国内)客运票务岗前指导就业服务协议书。)同时交押金15800元,作为用途(长期合同工,工作上岗,全国民航通用的“民航国内客运岗位资格证书”);2、石家庄培训2015年7月9日至2015年8月3日培训23天,发个人培训证。然后去北京,在培训一个月。2015年8月6日9:35去北京培训29天。最后一天考试的时候,老师没有让参加考试,说上学学历不够,文化不行,所要的都是大学生。所以没有让考试,2015年9月7日回到了石家庄,在河北航飞航空票务代理有限公司,在了一个月。3、2015年10月15日,吴某某说我们安排飞机场做安检工作上班,让我们在家中等,等到2016年11月20日,原告与吴某某联系,吴某某说让我们在上四年全日制大学,才能安排工作。4、此时,原告感觉的一切都不真实,说要回15800元,被告说不给,没有了,据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一、原告所诉返还15800元无事实和依据。河北航飞航空票务有限公司已按照与原告签订的《航空国内客运(票务)岗前知道就业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了对原告的相关民航国内客运相关知识培训,并且原告已取得岗位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中国航空运输协会(CATA)颁发给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的岗位资格证书,证书全称为《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岗位资格证书》。原告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可以从事协议书约定的机票操作员、机票预订员等相关岗位。二、本案被告吴某某和张某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被告吴某某和张某已合法经清算注销了石家庄中航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了股东义务,不应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三、原告“押金15800元”的事实错误。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就业服务协议书》的约定,15800元是培训航空国内客运相关岗位业务知识的费用,包含书本、资料、住宿、意外险、证书等。原告诉称“15800元是押金”的事实明显错误。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返还158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被告吴某某和张某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明,2015年7月9日,甲方:北京华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河北航飞航空票务有限公司、燕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乙方:张某某签订《航空国内客运(票务)岗前指导就业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一、岗前指导形势:所有乙方人员集中面授讲课和实操实训,岗前指导期限为1-3个月。根据学员考核情况分批就业。二、岗前指导内容:民航国内客运销售实务、民航法规客规、民航国内电子客票、民航订座系统操作教程及客票填开、民航呼叫中心业务、航空服务礼仪、航空运输概论、民航客运代理英语、民航职业综合素质、民航服务心理学、民航职业就业指导等。三、双方职责和权利:(一)甲方责任和权利1.凡报名的人员,经面试考核、考试、政审、符合招收条件,即可被录用;2、甲方负责对录取的所有人员,进行航空客运岗位方面的就业指导,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指导的逾期目的;3、甲方负责乙方在岗前指导期间的全面管理并安排住宿(伙食费自理);4、甲方积极协助乙方解决岗前指导中各项困难,并负责为乙方购买相应的人身保险;5、甲方负责乙方转正后为航空服务公司直签合同工,未上岗退还相关费用;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严格遵守《航空国内客运(票务)岗前就业指导》的各项规章制度;7、凡能准确反映在岗前指导工作期间学习和工作的音像、文字或者照片等群体性资料,涉及乙方,甲方有权在书报、广播、影视等其他媒体中作教学成果展、社会效益展。(二)乙方责任和权利1、本人(乙方)自愿参加甲方举办的国内客运岗前就业指导。2、乙方委托甲方交纳相关费用,甲方免费提供书本、资料、住宿、证书、工装、被褥、意外险、就业服务等;3、乙方有责任向甲方真实有效地填报(交)个人资料、证件,如有虚假,甲方有权取消学员的岗前指导和就业资格,所委托甲方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4、乙方在岗前指导期间,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缺课;如发生因病及意外事件,休课7天以上,此人员在本期不在继续参加岗前指导,免费转入下期,食宿自理;如岗前指导期间学员自行缺课,所委托甲方加纳的费用不予退还。5、岗前指导期满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将获得由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发、全部民航通用的“民航国内客运岗位资格证书”;6、岗前指导结业后安排工作的人员应立即上岗,如未及时上岗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个人承担,如非个人原因而为上岗或实习期未满下岗,甲方负责重新安排;如上岗后工作中因个人违法违纪,擅自离岗或不胜任岗位工作被辞退,不予再次安排。7、岗前指导结束后,如因个人原因自动退出或因违法被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委托甲方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8、乙方有权监督甲方遵守协议条款和用工单位遵守用工合同的权利。四、录用待遇说明:1、实习期待遇期限1-3个月(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转正),工资标准:从事航空国内客运(票务)工作月薪1500元-3300元(福利待遇依据各用工单位情况而定);2、实习期满转正后待遇,实习期满从事航空国内客运(票务)工作月薪2500元以上,签订正式《劳动用工合同》,按国家《劳动法》和北京市规定上保险,其他福利待遇按照用工单位的规定执行。五、协议生效和终止。1.次协议自签字之日起2015年7月9日至乙方就业上岗止,甲乙双方有责任遵守此协议条款,并对此协议内容保守合作秘密;如其中一方违反此协议之行为,将本视为违约,另乙方将保留追求违约责任的权利。2、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孩子能以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互敬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
河北航飞航空票务代理有限公司、吴某某、张某某均在该份协议上签字确认。该协议附有补充协议,河北航飞航空票务有限公司负责提供:1.民航订座系统相关课程的指导;2.考取由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国内客运岗位资格证书》;3.为合格人员提供相关岗位的就业服务。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7月9日缴纳证书暂付费15800元,河北航飞航空票务代理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原告依约参加被告举办的国内客运岗前就业指导,因学历未能达到颁发岗位资格证书要求,至今,为取得“民航国内客运岗位资格证书”。
另查明,河北航飞航空票务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变更为石家庄市中航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某、吴某某系石家庄市中航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股东。该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清算注销,清算组成员为公司股东被告吴某某,张某。2016年7月11日被告返还原告1000元培训补助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第三条第一项第5款“甲方负责乙方转正后为航空服务公司直签合同工,未上岗退还相关费用”、第三条第二项第2款“乙方委托甲方交纳相关费用,甲方免费提供书本、资料、住宿、证书、工装、被褥、意外险、就业服务等”。至今,原告未能转正后为航空服务公司直签合同工,根据约定,公司应予返还原告缴纳的证书暂付费15800元。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返还原告1000元培训补助费用,应当予以扣除。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石家庄市中航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注销,但未依法清算,被告吴某某,张某作为公司股东,应对公司项下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证书暂付费14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由被告吴某某、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95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李建中

书记员: 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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