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晓雯,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胜,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超,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张晓雯与被告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晓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左超归还张晓雯借款本金20万元;2、请求判令左超支付张晓雯自2017年8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张晓雯通过顾思义介绍认识左超,2017年7月1日左超称其名下房屋上有35万元的抵押需要涤除,其父母已经筹措了15万元,需要向张晓雯借款20万元,房屋涤除抵押后出售便可以归还其借款,并承诺三个月到半年时间就可以出售房屋还款,应张晓雯要求左超出具借条一张,金额为20万元,借期1个月。张晓雯当场支付宝转账10万元给付左超,因为工商银行卡转账有限额,故剩余的10万元经和左超商量次日给付左超,左超出具了收条,张晓雯于2017年7月2日转账给付左超10万元。之后左超从未支付过本金或者利息,亦未通过其他人归还过本息。现张晓雯诉至本院,如上所请。
被告左超辩称,左超因需要借款通过58同城网站取得做小贷中介顾思义的联系方式,2017年5月左超通过顾思义借款,口头约定12个月,借条金额为14.4万元,借期1个月,实际取得借款金额为5.5万元,约定每月归还1.2万元,该笔借款根据借条约定2017年6月24日到期,2017年7月1日顾思义电话联系左超称借款到期,出借人催款,并称其可以介绍其他借款用于归还前面的这笔借款,新的借贷条件更好些,当日顾思义介绍左超向张晓雯借款,张晓雯对左超称其也是做贷款业务的,且在行业内较有口碑,左超需要借款15万元,张晓雯要求左超出具20万元的借条,需要当场取款5万元现金给张晓雯,因当日张晓雯只能转账给付10万元,左超表示返还的5万元通过转账形式来完成,于是左超转账5万元至顾思义账户,顾思义当即转账5万元给张晓雯,同时约定还款通过顾思义归还张晓雯,每月支付利息1.2万元。2017年7月2日张晓雯转账给付了左超10万元,称之前的借条时间和金额匹配不上,并让左超再次出具了20万元借条并让左超按捺手印,左超向张晓雯索要之前的借条,张晓雯称没有带在上身,且称之前的借条上面时间和金额匹配不上没有按捺手印没有用,并未返还给左超。2017年7月中下旬左超微信转账1.2万元利息给顾思义。2017年8月1日张晓雯通过顾思义电话联系左超,让左超归还张晓雯借款,左超称没有钱,顾思义称可以介绍新的资方来借款用于归还张晓雯的借款,2017年8月17日张晓雯、左超、彭海珠见面,张晓雯让左超不要对彭海珠讲其与张晓雯之间的借款事宜,并称借款金额少资方不愿意出借,让左超以资金需要直接向彭海珠借款50万元,后经过协商彭海珠同意出借50万元,当日左超出具了一张50万元的借条,落款日期写2018年8月18日,讲好还款的时候给好处费,具体金额没有约定,没有讲过利息。2017年8月18日顾思义和张晓雯来找左超,顾思义通过左超的手机确认彭海珠转账的50万元已经到账,1分钟后使用左超手机银行转账15.5万元至顾思义银行账户,当即顾思义银行转账15.5万元至张晓雯银行账户,左超转账给顾思义的2017年8月18日的15.5万元及2017年7月1日的5万元系归还张晓雯的借款,左超已经通过顾思义将张晓雯的20万元借款归还完毕,张晓雯亦将2017年7月2日按捺手印的借条返还给左超,左超当场将其撕毁。顾思义称彭海珠的50万元借款到期如能还款,支付2-3万元的好处费,如果到期不能还款,月息按照10%计付,到期还不出借款,顾思义带左超到处借零用贷,用于支付每月5万元的利息,左超通过顾思义连续支付4个月的利息。2017年12月顾思义曾联系左超要求一次性归还借款,并找到了左超的父亲,且每次陈述的还款金额是递增的。2018年1月张晓雯曾电话联系左超,称有人出价300万元购买左超房屋,售房款用于归还借款,左超未同意。
原告张晓雯针对被告左超的陈述,称张晓雯与彭海珠认识四五年,系朋友关系,2017年8月左超向张晓雯再次提出借款,因张晓雯不想出借给左超,故介绍左超向彭海珠借款,2017年8月张晓雯、左超、彭海珠三人见面,当天彭海珠了解了借款原因表示回去考虑几天,2017年8月18日张晓雯、左超及彭海珠第二次见面,左超当场出具了50万元的借条,左超也称3-6个月才能出售房屋还款,为了保护出借人利益,借条约定借期为1个月。第二日张晓雯和左超两个人碰面,顾思义并不在场,张晓雯通过左超手机确认50万元到账后张晓雯就离开了。张晓雯从未委托过顾思义向左超收款,顾思义转账给张晓雯的款项是张晓雯和顾思义之间的经济往来,顾思义曾向张晓雯借款,一般通过现金和转账给付,从未出具过借条,且不约定利息,金额均在4万元以下,张晓雯和顾思义之间的借款已经结清了。本案出借给左超的20万元系张晓雯个人积蓄。彭海珠于2017年7月1日转账给张晓雯的11万元系张晓雯与彭海珠私下的资金往来,同左超无关。
审理中案外人顾思义到庭陈述,2017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左超,左超向顾思义借款3万元用于归还信用卡,后左超称同前妻正在办理离婚,需要涤除房屋上的35万元抵押贷款,左超前妻处有20万元,需要借款15万元,顾思义没有钱款,介绍了张晓雯给左超认识,2017年7月1日张晓雯、左超、顾思义三人碰面,左超称2-3个月出售房屋后归还张晓雯借款,左超提出借条借期约定一个月,到期后再补写借条,当天顾思义在场的时候张晓雯转账一部分,因为限额剩余的钱款张晓雯是第二天转账给左超的,顾思义收到左超转账的5万元,张晓雯在场也看到了,是左超归还顾思义之前的3万元借款的。顾思义曾向张晓雯借款,当日尚欠张晓雯7万元借款,故当日顾思义转账给张晓雯5万元用于归还顾思义之前向张晓雯的借款。之后左超又提出借款45万元,因张晓雯和顾思义均没有钱款,就找到身边的朋友彭海珠介绍给左超认识。认可2017年8月18日收到左超转账的15.5万元,该15.5万元其中4.5万元是张晓雯的,11万元是彭海珠的,其中4.5万元是2017年7月30、31日左超为了给前妻显示银行上有存款让张晓雯转账4.5万元至左超账户上,左超向彭海珠出具50万元的借条,实际上只借款39万元,左超想要虚高债务金额以在离婚案件中多分财产,11万元应该是左超收到后返还给彭海珠,因为转账错误,转账到顾思义处了,张晓雯电话给顾思义,顾思义将15.5万元转账给张晓雯了。因左超表示记不住张晓雯和彭海珠的账户,通过顾思义归还张晓雯和彭海珠的钱款,张晓雯表示认可,彭海珠也通过张晓雯表示过认可,左超曾给付顾思义两笔大概6万元,没有具体的指向归还谁的借款,顾思义收到款项后也及时转账给张晓雯,并告知系左超归还张晓雯和彭海珠的借款。左超曾带顾思义曾一起至贷款公司借款,左超要求顾思义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之间所涉民间借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综合各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因本案的借贷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故张晓雯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张晓雯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晓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缪 欢
书记员:刘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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