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诈骗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刑一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住大同市平城区**里**,因涉嫌诈骗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5月份,被告人张某以与被害人王某某合作向煤站送煤、向煤矿售焊条、购买门面房等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总计人民币69.7万元后用于其个人消费。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以合作开超市为名,骗取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总计28.2196万元后用于其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雁军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