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晶影,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德排,上海卓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韵蕙,女,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熙(系被告陈韵蕙儿媳),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张晶影诉被告陈韵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利润损失1,460,000元;2、判令被告退还多收的房租55,000元;3、判令被告退还以税款名义收取的款项16,500元;4、判令被告赔偿饭店用具等财物损失49,230元;5、判令被告返还每月向原告索要的财物价款2,750元;6、判令被告返还押金5,000元。
事实和理由:李金龙自2000年起承租被告所有的上海市静安区长乐路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用于经营翠花东北菜馆。2007年5月1日,李金龙与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2007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每月房租5,000元。
2012年3月7日,李金龙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判处死刑,并于2015年7月2日执行死刑。原告于2012年3月9日因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2017年11月7日刑满释放。
李金龙被刑事拘留后,涉案房屋由原告父亲李彬代为管理。期间,被告随意将租金涨至每月1万元,并将原先每月1,280元的税款增加至1,500元,每月在饭店吃饭不给钱或拿取价值二、三百元的东西。2013年4月,被告将涉案房屋上锁,致饭店无法正常经营,并将涉案房屋内经营饭店所用物品清空处理。
原告作为李金龙妻子,与被告多次交涉无果,现原告已刑满释放,故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姓名为张晶影,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提供的用于证明其与李金龙系夫妻关系的黑2002结字第01886号结婚证上,男女双方名字分别为:李金宝(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张晶影(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现原告已提供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对应的姓名是李金龙,别名:李金宝。然,根据本院向桦南县民政局函调后该局回函明确,其未查询到该两人的婚姻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起诉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婚姻关系未见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以登记生效,故本院无法认可原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晶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 彦
书记员:李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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