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晶琰,女,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悦,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沐晶,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宝玉,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昕雯,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晶琰因与被上诉人孙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69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晶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晶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晶琰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王 伟
书记员:郑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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