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晶琰与孙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晶琰,女,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悦,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沐晶,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宝玉,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昕雯,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晶琰因与被上诉人孙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69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晶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晶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晶琰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王  伟

书记员:郑秀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