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与郑光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熊必书,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郑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廖祥树,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夏学军诉被告郑光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熊必书,被告郑光某的诉讼代理人廖祥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70万元并赔偿实际损失210894.79元;二、对座落于凤山镇凤城××路朝凤家园约七百平方米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1日,原告将坐落于罗田县凤山镇凤城××路朝凤家园处半成品房屋转让给被告,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房屋转让价款300万元,原告负责在2015年元月30日前将土地使用权证及规划许可证过户到被告,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付款150万元,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2014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转让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上述房地产抵押给原告,做为还款担保。之后,原告按约定将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规划许可过户到被告名下。然被告未按约付款,先后付款130万元,余款170万元未支付,现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70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当庭均认可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和《房屋转让补充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已将在建的半成品房屋交付了被告,并依约将土地及规划过户到被告的名下,原告已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称不支付价款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称原告未交付施工和管线图纸,属违约行为,因该内容不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原告没有按照《房屋转让协议》第二条履行义务属违约,因依据该条款被告应先支付工程款,原、被告结算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被告没有提交已先支付并和被告结算的证据,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被告称原告没有协助办理过户义务,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依月履行了义务,没有违约。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履行给付价款的义务,应属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计算依据过高,本院酌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原、被告约定的担保因未到有关机构登记,抵押权没有设立,故原告请求的优先受偿没有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郑光某支付张某人民币170万元。并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98元,由被告郑光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国营

书记员:徐永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