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月敏,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波,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锅品面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赵兵。
被告:上海锅烧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赵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敏与被告上海锅品面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锅烧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月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华碧芳
书记员:严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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