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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月红与上海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月红,女,197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仕东,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家茵(PHYLLISKAY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海,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洋,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叶东平,男,197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号。
  第三人:吴春丽,女,197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张月红诉被告上海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本院依职权追加了叶东平、吴春丽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第三人叶东平、吴春丽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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