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月红,女,197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仕东,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家茵(PHYLLISKAY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海,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洋,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叶东平,男,197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号。
第三人:吴春丽,女,197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张月红诉被告上海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本院依职权追加了叶东平、吴春丽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第三人叶东平、吴春丽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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