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朋运输毒品案起诉书(公开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张朋,男,2001年****日出生,河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号。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4月1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景洪市检察院批准由景洪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朋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同年7月31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朋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张朋携带藏匿有毒品的行李箱乘坐车牌号为云K*****的客车自云南省景洪市前往昆明市。当日19时10分,行至思小高速关坪查缉点时遇公开查缉,公安人员现场从被告人张朋随身携带的一个银色行李箱夹层内查获毒品可疑物3条共计净重3000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氯胺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检查、提取、毒品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朋运输毒品氯胺酮300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晨

检察官助理:刘晓娴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朋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盘4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4.被查获的物证现存于景洪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