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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朝京、郁健与上海浦东孟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颜文杰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张朝京,男,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英,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岚,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郁健,男,197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英,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岚,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颜文杰,男,196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中伟,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连孟元,男,194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中伟,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孟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连孟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中伟,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4404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拆迁补偿款9,783,647.6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其他财产。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经查,申请人的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拆迁补偿款9,783,647.63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婉

书记员:陶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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