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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朝磊与詹金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朝磊,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俊海,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金凤,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张朝磊诉被告詹金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朝磊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王伊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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