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本祥,男,1966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来娣,女,1960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申请人:张秀兰,女,1964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张本祥申请宣告张秀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张来娣要求追加其为本案申请人,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本祥称,本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张秀兰的弟弟。张秀兰患有XXX疾病,多次长期住院治疗,诊断为“偏执型分裂症,轻度精神发育迟缓”。被申请人的父母均已过世,现本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
申请人张来娣称,本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张秀兰的姐姐。张秀兰确实患有XXX疾病,没有行为能力,但是不同意由张本祥担任监护人。母亲在世时就曾经询问过张本祥是否要做张秀兰的监护人,但是张本祥以没空等借口对张秀兰不管不顾,都是由本申请人在为张秀兰的就医配药等等事宜跑腿。母亲过世后,完全由本申请人照顾张秀兰。张本祥也在《监护人承诺书》上签字表示同意由本申请人担任张秀兰的监护人。2019年10月9日张来娣、张秀兰起诉张本祥及其子张瑞豪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张本祥为了阻碍该案诉讼才提起了本案。另外,考虑到性别因素,本申请人作为姐妹更有利于照顾张秀兰,张本祥是男性,生活中诸多不便。综上,张秀兰的监护人应当由本申请人担任。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秀兰,女,1964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现住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张秀兰未婚无子女,父亲张洪春、母亲刘扣宝均已过世。父母共育有二女一子:张来娣、张秀兰、张本祥。张来娣、张秀兰诉张本祥、张瑞豪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因张本祥申请宣告张秀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2019年12月17日本院口头裁定该案中止审理。
本案审理中,本院根据申请人张本祥的申请,依法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张秀兰的精神状态、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2019年12月3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诊断张秀兰患精神分裂症及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被申请人目前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需要指出的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人,是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由监护人协助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法律赋予监护人更多的是一种义务,一份责任。张来娣、张秀兰诉张本祥、张瑞豪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正在诉讼中,张本祥与张秀兰为对立的诉讼主体关系,故张本祥不宜担任张秀兰的监护人,由张来娣担任监护人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秀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张来娣为张秀兰的监护人。
鉴定费人民币3,150元,由申请人张本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忠良
书记员:朱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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