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上海康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闵某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某区。
法定代表人:胡东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敏杰,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稼某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永兴,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上海闵某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上海稼某粮油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曹文进
书记员:邹巧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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