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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刘晶,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011600498。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颜海英独任审判,于2017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代理人刘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粮食直补款2680元,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哥哥,2008年原告一家到天津居住,被告种植原告承包地。2009年国家为土地承包户发放粮食直补款,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原告办理了存折,并用该存折领取属于原告的2009年到2016年的粮食直补款合计2680元。原告2016年回来后才知道此事,向被告索要该款,被告拒不返还。被告张某未答辨,亦未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无偿种植原告土地多年,已从中受益。粮食直补款系国家财政依据土地承包户的土地种植面积给予的补贴。被告领取上述款项无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给原告粮食直补款268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颜海英

书记员: 郭益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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