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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昌军,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政,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明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负责人:高笑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宇,男。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刘祖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园,女。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明山、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59,65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前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60,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前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5,810元;
  三、被告孙明山应于2019年2月28前赔偿原告张某律师费2,500元;
  四、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计754元,由被告孙明山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春华

书记员:陆元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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