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杰与王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杰,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裕斌,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键,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瑛,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山,上海金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杰与被告王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键、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张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原告对车辆识别号为LWBTDH1A0AXXXXXXX、车牌号为沪APXXXX的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拥有所有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4月25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登记。2016年8月11日,原告与上海达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向达安公司购买系争车辆,价款为264,400元,原告并于当日支付了上述购车款。后由于登记错误,系争车辆错误登记于被告名下。现要求确认原告对系争车辆的所有权。
  王瑛辩称:原被告于2016年4月离婚,当时离婚目的是为了解决房屋限购问题,离婚后双方仍共同生活,直至2017年12月底。系争车辆是原告出资购买并持被告证件进行了过户登记,原告上述行为出于自愿,表明了其将系争车辆赠与被告的意思表示,赠与原因是基于被告对家庭付出较多而予以感谢和补偿。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登记结婚,2015年2月双方生育一女。2016年4月原被告为规避房屋限购政策而登记离婚,之后仍共同生活,至2017年12月底分居。在双方同居期间,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付款264,400元委托达安公司通过二手车交易方式购买了系争车辆(带牌),并于次日过户登记于被告名下,相关手续由原告办理。之后系争车辆由原告使用至今。
  本院认为,本案系争车辆是在原被告登记离婚后同居期间,由原告付款购买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其并非如原告起诉时所称系错误登记于被告名下,故双方纠纷属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现原告直接要求确认对系争车辆的所有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张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66元,减半收取计2,633元(张杰已预缴),由张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谢  颖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