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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刘关清行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关清,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深圳市迅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迅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捕前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2015年3月7日被射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射洪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9日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射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射洪县看守所。
辩护人成凯,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邓恒,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林,男,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深圳市迅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因犯合同诈骗罪,2004年2月27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2015年3月7日被射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射洪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同年5月8日射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射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11月3日射洪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8日由射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射洪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崇智,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关清、张林犯行贿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6)川092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关清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张林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对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张林赃款86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张林违法所得64.4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刘关清、张林均不服,以“本案系单位行贿罪”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慧、韩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关清及其辩护人成凯、邓恒,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林及其辩护人杨崇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飞鸿
审判员 郑继兵
审判员 席晓英

书记员: 魏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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