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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妹与上海华松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林妹,女,1964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夏凤,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孙志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其,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慰林。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曹金华,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江科技园区置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银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有国,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滨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范卫忠,经理。
  原告张林妹与被告上海华松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人民政府、上海松江科技园区置业公司、上海滨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魏婷婷

书记员:张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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