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林妹,女,1964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夏凤,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孙志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其,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慰林。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曹金华,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江科技园区置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银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有国,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滨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范卫忠,经理。
原告张林妹与被告上海华松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人民政府、上海松江科技园区置业公司、上海滨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魏婷婷
书记员:张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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