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林宝与沈琦婷、朱肖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张林宝,女,1970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琦婷,女,1987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朱肖春,男,198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吴为群,女,196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吴金泉,男,1965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张林宝与被申请人沈琦婷、朱肖春、吴为群、吴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沈琦婷、朱肖春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弘翔路XXX弄XXX号房屋,被申请人吴为群、吴金泉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辰塔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沈琦婷、朱肖春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弘翔路XXX弄XXX号房屋;
  二、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吴为群、吴金泉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辰塔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燕华

书记员:周  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