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林耀,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上海星创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上海闵行区莘福路XXX号第1幢217室。
法定代表人:梁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娜,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端宏,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林耀与被告上海星创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 琦
书记员:朱 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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