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张某某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流转、签发单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汉族,大专文化,唐河县**项目经理,住社旗县华府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4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281**,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社旗县李店镇**退休职工,住社旗县李店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董某、被害人郭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8时许,郑州至**班车司机尹某某将在**市汽车**物流发的两只**山羊(使用铁笼装载,笼子上面写有收发地址、联系方式)装到班车上,当日12时40分许,该班车到达社旗县**路交叉口,尹某某将两只波尔山羊卸下车,告知在该交叉口卖车票的郭某某将两只波尔山羊放到途径**的**班车上即离开。当日13时10分许,郭某某因需上车售票将两只波尔山羊交给附近的三轮车师傅任某某照看。当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骑电动车途径该处,发现装在笼子里的两只波尔山羊,即与其儿子被告人张某联系,让其驾车前来将羊拉走。后张某驾驶豫R***号车辆赶到现场,在二被告人抬羊上车时,任某某上前制止,并用脚踩笼子阻拦,劝阻无果后,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将两只波尔山羊连带铁笼搬到车上离开。经物价鉴定,被盗的两只波尔山羊价值为3300元。

经查,两只波尔山羊系**县**村民郭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通过微信方式购买,案发后被盗山羊已发还至郭某某。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社旗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3、视听资料;4、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郭某某陈述;6、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国

检察官助理:赵  钊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住社旗县**号;被告人张某住社旗县**小区;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