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某某,女,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乾炜,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双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凌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勤,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王某某与被告上海双某家具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顾凤瑾
书记员:许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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