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汉族,1982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原告:解向宇,男,汉族,2007年5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解向宇母亲。
原告:解智豪,男,汉族,2014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解智豪母亲。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荔,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高新杰,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原告:高立朴,男,汉族,1982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想,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解向宇、解智豪与被告高新杰、高立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荔、被告高新杰、被告高立朴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解向宇、解智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解某死亡的损失46061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7月28日20时30分许,解某驾驶冀F×××××小型轿车,在蠡县林曲路中玉田村西路段,和高新杰停放发生故障的无照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解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蠡县交警作出事故认定,高新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解某负主要责任。高新杰是受高立朴的雇佣为高立朴运送货物。在运送货物时造成对解某的伤害,高立朴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特向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高新杰辩称:原告要求赔偿金额过高。死者是农村户口。
被告高立朴辩称,被告高立朴知道被告高新杰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对责任划分并不知情被告高立朴也没有收到任何的事故认定书被告高立朴和被告高新杰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不应起诉被告高立朴,应当驳回原告对被告高立朴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不代表被告高立朴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张某与本案死者解某(解四)是夫妻关系,共同生育两个儿子谢向宇、谢智豪,曾住蠡县移动公司家属楼2号楼五单元202室,事故发生时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金都府邸小区内,平时解某一直在蠡县他经营的一家加工厂里休息,解某一直居住在蠡县城内的金都府邸小区内,解某每天晚上驾车沿林曲路由东向西行驶回蠡县县城小区里睡觉。
被告高新杰于2019年于博野县恒运农机经销处购买五征400拖拉机一辆,对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2019年07月28日早上,被告高立朴给被告高新杰打电话,让高新杰驾驶自己所有的无照五征400拖拉机,从蠡县小陈乡张村出发到蠡县大曲堤镇东绪口村高立朴工地拉铁管,当日10时许,高立朴到达该工地,由于上午没有吊车,下午才装车,17时左右被告高新杰才驾车从蠡县大曲堤镇东绪口村欲运往蠡县,当沿着蠡县林曲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玉田村西路段时,高新杰的拖拉机右后轮轮胎发生故障头西尾东停靠在路中心线北侧,螺丝损坏,高新杰电话联系高立朴后,高立朴又联系了修车人,修车人将轮胎拉走,高立朴与修车人也一同前往修理厂,不久20时30分许,解某驾驶自己所有的冀F×××××小型轿车与高新杰的拖拉机上拉的铁管及拖拉机尾部发生交通事故,至两车受损,解某抢救无效死亡,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冀)公(蠡)检(法病)字[2019]30号载明:“……案情摘要:2019年7月28日20时30分许,解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蠡县林曲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玉田村路段时,与前方高新杰停放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致解某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5、检验对象:解某,男,41岁,安新县人。鉴定要求:通过尸表检验分析死亡原因。7、检验开始日期:2019年7月30日8、检验地点:蠡县殡仪馆。……面部正中有11.lcm×6.lcm×4.5cm凹陷性挫裂创,鼻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眶骨骨折,两眼球凹陷。面容损毁。胸部有直径6.9cm的圆形挫伤带,胸骨骨折。其余体表未见损伤。三、论证根据对尸体检验,死者面部正中严重挫裂创,面容损毁,鼻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胸骨骨折。结合案情综合分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四、鉴定意见死者解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二0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30635120190000226号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2019年07月28日20时30分许,解某驾驶冀F×××××小型桥车沿蠡县林曲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蠡县林曲路中玉田村西路段时,与前方公路北侧高新杰停放发生故障的无照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解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1、受案登记表,接警记录。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3、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4、尸体检验报告书、乙醇含量检验鉴定书。5、车辆痕迹检验。高新杰驾驶无照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违反停车规定、违反装载规定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解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高新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解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新杰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07月28日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询问高新杰的《询问笔录》载明:“问:你知道为什么口头传唤你来蠡县交警队吗?答:我知道,我驾驶无照拖拉机停放在公路上后一辆小型轿车与我车尾部发生了交通事故,你们口头传唤我来蠡县交警队说明事故情况。问:讲一下事故的时间、地点?答:事故时间是2019年07月28日20时30分许,地点是蠡县林曲路中玉田村西路段。问:进一下你驾驶的车型、是否有牌照,车主是谁、是否有保险?答:我驾驶的是一辆五征牌拖拉机,该车没有保险,该车车主是我本人,该车没有保险,问:你是否依法取得驾驶资格?答:我依法取得C4驾驶资格,我还有在河北省保定市农业局考取的G驾驶资格。问:事故发生时你停放的肇事车上有几个人?答:我停放的无照拖拉机上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人。问:对方肇事小型轿车上几个人?答:对方肇事小型轿车上就一个男子,他是驾驶员,没有乘车人,问:讲一下事故的详细情况?答:2019年07月28日晚上,我从蠡县大曲堤村里干完活,我将干完活剩余的铁管和其他工料装在了我的无照拖拉机上,然后我自己驾驶无照拖拉机从蠡县大曲堤村回蠡县小陈乡张村的家中,17时30分许我驾车沿蠡县林曲路由东向西口行驶至蠡县林曲路中玉田村西路段时,我看到我车后方掉了一根管我装载的铁管,我就将我驾驶的无照拖拉机头西尾东停放在了林曲路公路中心北侧位置并熄火,我就下车将掉落的铁管装上车,这时我发现我车右后轮的轮胎损坏,我就检查了一下,我发现固定右后轮胎的螺丝也已经损坏,我就用我的手机给我朋友高立普(被告高立朴)打了电话,过了会高立普(被告高立朴)来到了事故现场并联系了修理车辆的人,修车厂的人来到了我车位置将我车尾部用千斤顶支起,然后将我车损坏的右后轮驾车拉走了,高立普(被告高立朴)也回去了,公路上一直有车辆通过,我就步行来到了我车西侧、公路北侧路边等候,直至20时30分许突然一辆小型轿车沿林曲路由东向西行驶过来与我停放的无照拖拉机尾部接触,事故就这样发生了。问:讲一下事故后的情况?答:事故后,我有些害怕没敢过去看,过了5、6分钟我过去查看情况,我发现对方车只有驾驶员一个人(40多岁的男子),他已经从副驾驶爬了出来坐在地上,这时现场驶来了一辆路过的车认出了对方的车辆和驾驶员并联系了对方家属,过了一会对方家属来到了事故现场,我就用我的手机拨打了高立普(被告高立朴)的电话说出事了,高立普(被告高立朴)来到事故现场后用他的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我怕对方家属打我我就坐在高立普(被告高立朴)来的车上去了,对方伤者就被其家属驾车送往了医院,然后交警队民警就来到了事故现场勘察。问:你停放的无照拖拉机上是否有尾灯和双闪灯?答:我车没有尾灯和双闪灯?问:讲一下事故发生时你是否开启车辆示阔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答:我没有开启。问:讲一下你车在道路发生故障后是否在车后50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三脚架牌等?答:我没有设置和放置警告标志,三牌架牌等。问:讲一下事故发生时你车上是否载有货物?答:事故发生时我车上载有些干活用的铁管,我不清楚有多重。问:讲一下事故发生时你车的行驶速度及档位?答:事故发生时我车为熄火停车状态,使用的空档。问:讲一下你们两车在公路什么位置接触的?答:事放发生时我们两车在公路中心北侧机动车道内接触的。问:讲一下事故发生时你将无照拖拉机停放在什么位置?答:事故发生时我将无照拖拉机停放在公路中心北侧机动车道内。问:讲一下你车是否与其他车辆接触?答:没有。问:此事故造成的损失?答:两车受损,对方受伤。问:事故前你是否饮酒?答:我没有饮酒。问:你是否还有要补充的吗?答:没有了。问:以上说的属实码?答:属实。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高新杰2019年7月28日”。
2019年08月17日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询问高新杰的《询问笔录》载明:“时间:……问:你知道为什么对你口头传唤至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吗?答:我知道,我驾驶无照拖拉机停放在公路上后一辆小型轿车与我车尾部发生了交通事故,你们口头传唤我来蠡县交警队说明事故情况。问;讲一下事故的时间、地点?答;事故时间是2019年07月28且20时30分许,地点是蠡县林曲路中玉田村西路段。问:讲一下你驾驶的车型、是否有牌照,车主是谁、是否有保险?答;我驾驶的是一辆五征牌拖拉机,该车没有保险,该车车主是我本人,该车没有保险。问:你是否依法取得驾驶资格?答:我依法取得C4驾驶资格,我还有在河北省保定市农业局考取的G驾驶资格。问:今天继续向你了解一下此事故的有关情况,你听清楚了吗?答:我听清楚了。问;讲一下事故当天你的活动情况?答:2019年07月28日早上,我村高立朴给我打电话让我驾驶无照拖拉机从蠡县张村去大曲堤镇东绪口村工地上拉铁管,10时许,我驾车到了工地上,当时工地上没有吊车,装不了铁管,中午我在工地附近一个小吃摊吃的饭,下午15时许,我开始将铁管装在我的无照拖拉机上,17时许,我自己驾驶无照拖拉机从蠡县大曲堤东绪口村回蠡县小陈乡张村的家中,17时30分许我驾车沿蠡县林曲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蠡县林曲路中玉田村西路段时,我发现我车右后轮的轮胎损坏固定右后轮的螺丝也已经损坏,我就用我的手机给高立朴打了电话,过了一会高立朴来到了事故现场并联系了修理车辆的人,修车厂的人来到了我车位置将我车损坏的右后轮驾车拉走了,高立朴也一同去了,我就步行来到了我车西侧、公路北侧路边等候。20时30分许,突然一辆小型轿车沿林曲路由东向西行驶过来与我停放的无照拖拉机尾部接触,事故就这样发生了。问:讲一下事故当天你车发生故障后你为什么给高立朴打电话?答:情况是这样的,高立朴是包工头,他包了几个工地,他平时雇佣我驾驶拖拉机去各个工地拉铁管,事故当天是高立朴雇佣我驾车去他的工地拉铁管,我车发生故障后我首先得给高立朴打电话。问:讲一下高立朴的情况?答:高立朴、男、40岁左右,蠡县小陈乡张村人。问:讲一下你与高立朴是什么关系?答:我们是雇佣关系,高立朴是包工头,在建筑工地上包一些工程,事故当天是高立朴雇佣我驾车去他的东绪口村工地拉铁管,这个工地的活是高立朴承包的,平时没有拉铁管的活,我就在高立朴包的工地上干活,主要干些体力活,一天130元工资,我的工资高立朴是半年给我结算一次,我驾驶拖拉机拉铁管等东西的费用高立朴给我一次一结算。问:你是否还有要补充的吗?答:没有了。问:以上说的属实吗?答:属实。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高新杰2019年8月17日”。
2019年07月29日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询问高立朴的《询问笔录》载明:“被询问人高立朴,性别,男,年龄36,出生日期1982年10月09日,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问:问:你来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干什么?答:2019年07月28日晚上在林曲路中玉田路段发生了起交通事故,我来蠡县交警队配合调查说明事故相关情况。问:你知道的是起什么样的交通事故?答:一辆停放的装载着铁管的无照拖拉机与一辆小型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问:事故双方你是否认识?答:无照拖拉机驾驶员我认识叫高新杰,小型轿车方我不认识.问:你与高新杰什么关系?答:平时有活的时候,我雇佣高新杰驾驶拖拉机给我从工地上拉铁管回家,事故当天也是我雇佣高新杰的。问:你是怎么知道的这起交通事故?答:2019年07月28日晚上20时40分左右高新杰给我打电话说发生交通事故了,我才知道的。问:你讲一下你知道的详细情况?答:2019年07月28日下午17时左右,高新杰驾驶无照拖拉机从我工地上装载完大概200多根铁管后送往我蠡县张村家中,17时40分左右我正在大曲堤工地上干活,高新杰137××××0787给我打电话说他驾驶的拖拉机在林曲路中玉田路段坏了,让我过去看看,挂掉电话后我就驾车赶往事故现场,到那后我看见高新杰的拖拉机头西尾东的停放在公路北侧机动车道位置,右后轮损坏,我就开车去事故现场东边的一个修理厂找维修工,后维修工把拖拉机的右后轮摘下后拿回修理厂维修,我也跟着一起去了修理厂,大概20时41分左右高新杰又给我打电话说:“有一辆小型轿车撞到了我的拖拉机,你赶紧过来看看”我就赶到了事故现场,到现场后我看见有一辆小型轿车前部与拖拉机的尾部相接触,两辆车停放在公路北侧机动车道位置,小型轿车前部严重损坏,拖拉机的铁管穿进轿车驾驶室内,我看见肇事小型轿车上下来一名男子,满面都是血,此时我就赶紧拨打的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过了会事故现场路过一辆车司机下来后说:“这是谢四(解四解某)的车,”也认出了受伤的人员是谢四(解四解某),后那个人给谢四(解四解某)家属拨打了电话,不一会谢四(解四解某)家属驾车赶到现场,驾车拉着谢四(解四解某)赶往医院治疗,我和高新杰一直就在事故现场等着你们蠡县交警队的工作人员勘察事故现场了,后我就回家睡觉了,今天又来蠡县交警队说明事故情况了,这就是我知道的详细情况。问:高新杰拖拉机上装载的铁管多长?答:大概3米左右。问:对方小型轿车上有几个人?答:对方小型轿车上只有一个人,我就知道事故现场的人叫他谢四(解四解某),具体大名我不清楚。问:对方小型轿车肇事驾驶员是怎么从车里出来的?答:我不知道驾驶员怎么从驾驶室内出来的?我到现场时肇事驾驶员就已经在轿车尾部,公路北侧路边位置坐着,当时面部流了很多血。问:你是否知道此事故造成了什么伤害?答:我现在知道了,两车受损,肇事小型轿车驾驶员死亡了。问:你是否还有要补充的吗?答:没有了。问:以上说的属实吗?答:属实。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高立朴,2019.7.29”。
2019年07月30日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询问解永强的《询问笔录》载明:“……问:你来蠡县交警队干什么?答:我兄弟解某驾车发生了起交通事故,我来说明我知道的情况。问:是一起怎样的交通事故?答:解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拖拉机发生的交通事故。问:讲一下事故的时间、地点?答;事故时间是2019年07月28旦20时30分许,地点是蠡县林曲路中玉田村西路段。问:讲一下解某的情况?答:解某,男,41岁,河北省安新县同口镇人,现住蠡县城内金都府邸小区内。问:讲一下你和解某是什么关系?答:我是解某的哥哥,我们是兄弟关系。问:讲一下你知道的关于这起事故的情况?答:2019年07月28且晚上21时许,我正在大曲堤村吃饭时接到南玉田村我同村朋友田继斌的电话,电话里说解某出事了,让我们赶紧过去,我就赶紧驾车来到了事故现场,我发现解某驾驶的辆小型轿车与-辆拖拉机发生的交通事故,那辆拖拉机头西尾东停放在公路北侧机动车道内,解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前部与其尾部接触在一起,解某躺在小型轿车北侧的路边,旁边的人说已经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我与解某说话,解某当时有意识但是说话模糊不清,他的面部伤口可见,流了很多血,我就赶紧让田继斌驾驶我开来的冀F×××××小型普通客车载着解某和我出发去往保定市的河北省师范附属医院,21时30分许我们来到了河北省师范附属医院,然后我们来到了医院的急诊室,医务人员说这里的技术无法医治解某的伤情并建议我们转院,医院给我们找了-辆救护车,然后救护车载着我、解某、两个同村朋友和一名医生出发前往了北京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22时40分许我们正在去往北京的路上时接到了蠡县交警队民警的电话,在电话里民警问了问解某的所在位置,我说我和解某正在去往北京的路上,晚上23时许我们来到了北京市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急诊科,抢救了大概个半小时,抢教过程中凌晨00时50分许我又接到了交警队民警的电话问解某的所在位置,因为当时医生说人快不行了,让我们急着交钱抢救,我心情当时十分悲痛,我就对交警说了句我们在医院后就赶紧挂掉电话交钱去了,医务人员后来对我们说无法医治解某的伤情并让我们拉着解某回家准备后事,然后我在北京借了一辆朋友的车载着解某从北京市返回蠡县,02时许在路上解水良已经不行了,凌晨04时许我们拉着解某回到了蠡县南玉田村的家中,这就是我知道的情况。问:讲一下此事故是谁报的警?答:我不清楚是谁报的警。问:讲一下事故发生后解水良的精神状态?答:事故发生后解水良有意识但是说话模糊不清,他的面部受伤严重流了很多血。问:讲一下事故发生后为什么没有送解某就近去附近的医院治疗?答:因为解水良的伤情县级医院肯定医治不了,我怕耽误解某的最佳的抢救时间所以没有考虑附近的医院,直接出发去往有权威的医院。……问:讲一下事故发生前解某的活动情况?答:平时解某一直在蠡县他经营的一家加工厂里休息,解某一直居住在蠡县城内的金都府邸小区内,解某每天晚上驾车沿林曲路由东向西行驶回蠡县县城小区里睡觉,事故当天也是解某驾车丛蠡县的厂里出发回家,解某驾车沿林曲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蠡县林曲路中玉田村西路段时发生了交通事故。问:讲一下事故发生前解某是否饮酒?答:他从不喝酒,他喝酒过敏。问:你是否还有要补充的吗?答:没有了。问:以上说的属实吗?答:属实,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解永强,2019.7.30日”。
2019年07月30日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询问张某的《询问笔录》载明:“被询问人:……问:说一下你的基本情况;答:我叫张某,女,汉族,37岁,中专文化,务农,那众,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金都府邸小区内,……,问:你来蠡县交警队干什么?答:我丈夫解某驾车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我来说明我知道的情况。问:是一起怎样的交通事故?答:解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拖拉机发生的交通事故。问:讲一下事故的时间、地点?答:事故时间是2019年07月28且20时30分许,地点是蠡县林曲路中玉村西路段。问:讲一下解某的情况?答:解某,男,41岁,河北省安新县同口镇人,现住蠡县城内金都府邸小区。问:讲一下你和解某是什么关系?答:解某是我丈夫,我们是夫妻关系。问:讲一下你的家庭情况?答:丈夫解某;大儿子解向宇,男,14岁,现住蠡县金都府邸小区;二儿子解智豪,男,6岁,现住金都府邸小区。问:讲一下你知道的关于这起事故的情况?答:2019年07月28日晚上21时许,我正在金都府邸小区内休息时接到我侄子的电话说我丈夫解某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目前正在送往保定省医院的路上,我就让我同事驾车载着我出发前往保定省医院,在路上我家人给我打电话说解某伤情严重正在从保定转往北京医院的路上,22时许我们来到了保定市七一路高速口后我就让我同事驾车回家了,我家人驾车来到七一路高速口附近接了我后我们就直接出发去往北京市,2019年07月29日凌晨00时许我来到北京市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我丈夫解某正在急诊里进行抢救:抢救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后医生出来告诉我们解某的伤情严重,已经没有继续治疗的价值并让我们拉他回家准备后事,然后我家属交完钱处理完医院的手续后找了一辆车载着我和解某出发回蠡县南玉田家中,12时许在路上我丈夫解某死亡了,04时许我们拉着解某回到了蠡县南玉田村的家中,解某尸体在家中存放到了2019年07月30日下午15时许我们将解某的尸体拉到了蠡县火化厂。问:讲一下解某驾驶的车辆情况?答:解某驾驶的是一辆大众牌小型桥车,车主是解某本人,牌照号码冀F×××××,该车有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全险,问:讲一下解某的手机号码?答:137××××9222,问:讲一下解某是何时死亡的?答:2019年07月29且凌晨02时许,我们和解某在从北京回蠡县上解某死亡的,问:讲一下解某死亡后其尸体是何时拉回来的,回来后解某尸体放置在什么地方?答:2019年07月29日凌晨04时许,我们将解某的尸体拉回了蠡县南玉田村的家中,直至2019年07月30日下午15时许我们将解某的尸体拉蠡县火化厂。问:讲一下事故发生前解某的活动情况?答:平时解某一直在蠡县他经营的一家加工厂里干活体息,我和解某一直居住在蠡县城内的金都府邱小区,解某每天晚上驾车沿林曲路由东向西行驶回县城小区家中睡觉,事故当天也是解某驾车从蠡县的厂里出发回家,解某驾车沿林曲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蠡县林曲路中玉田村路段时发生了交通事故。问:讲一下事故发生前解某是否饮酒?答:他不喝酒,他喝酒身体过敏,问:你是否还有要补充的吗?答:没有了,问:以上说的属实吗?答:属实。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张某,2019.7.30”。
关于损失计算情况如下:
关于抢救费8791.08元,有票据3张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主张精神抚慰金5万元,酌定40000元;
关于解某死亡赔偿金,按照2018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4031元/年×20年=280620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其中解向宇出生于2007年5月5日,谢向宇18周岁即2025年5月5日,从发生交通事故2019年07月28日至解向宇18周岁,抚养时间5年9个月7天。解智豪2014年10月12日出生,解智豪18周岁即2032年10月12日,从发生交通事故2019年07月28日,抚养时间13年1月20日。两人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1383元×6897天(5年9个月7天+13年1月20日)÷365天÷父母2人=107545.96元。
关于解某丧葬费,按照河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1633元/2=35816元;
关于救护车费,将死者解某从河北省省医院用救护车拉倒北京解放军总医院,救护车票据2张,共计是8600元。
以上事实有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1份、户口册1份、张某与解某结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2份、《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1份、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本院调取的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询问解永强的《询问笔录》5份、抢救费票据3张、救护车票据2张、房产证1份、蠡县金都府邸购房合同、高新杰购车发票
本院认为,解某的关于解某的死亡原因,根据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306351201900002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高新杰驾驶无照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违反停车规定,违反装载规定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冀)公(蠡)检(法病)字﹝2019﹞30号载明:“面部正中有11.lcm×6.lcm×4.5cm凹陷性挫裂创,鼻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眶骨骨折,两眼球凹陷。面容损毁。胸部有直径6.9cm的圆形挫伤带,胸骨骨折。其余体表未见损伤。三、论证根据对尸体检验,死者面部正中严重挫裂创,面容损毁,鼻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胸骨肯折。结合案情综合分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四、鉴定意见死者解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根据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新杰驾驶无照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违反停车规定、违反装载规定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关于被告高新杰与被告高立朴之间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如何承担责任,高新杰与被告高立朴二者之间属于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但是被告高立朴时常租用被告高新杰的无照拖拉机在其工地运输建筑材料,在本次运输过程中,二被告对“高新杰驾驶无照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违反停车规定,违反装载规定”具有共同的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过失致人损害,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高新杰对自己所有的拖拉机未投保交强险,被告高新杰应当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责任,被告高新杰在10000元医疗限额内承担抢救费8791.08元,并在交强险伤残死亡责任限额内承担110000元,剩余部分362581.96元(剩余部分的计算方法:精神抚慰金40000元+死亡赔偿金2806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7545.96元解某良丧葬费35816元+救护车费8600元-交强险伤残死亡责任限额110000元=362581.96元。)由被告高新杰、高立朴承担362581.96×30%=108774.59元,并互负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新杰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某永红、原告解向宇、原告解智豪赔偿金118791.08元;
二、被告高新杰、被告高立朴赔偿张某永红、原告解向宇、原告解智豪赔偿金108774.59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4.62元,保全申请费2823元,共计6927.62元。由被告高新杰承担1787元,被告高新杰、被告高立朴共同承担1636元,其余由三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新来
书记员: 杜盼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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