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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起诉书_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张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119**********,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人,群众,务工,捕前住沧州市********村。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319**********,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人,群众,个体,现住石家庄市**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记录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站后,将公民个人信息汇总出售,其于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6月份期间以36000余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7595条,后陈某某又以48000余元的价格将所购信息出售到霸州市等多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物证;2、相关书证;3、被告人张某、陈某某供述与辩解;4、证人李某某、李某某、周某、刘某某的证言;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伟宾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随案移交光盘11张,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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